山东省林地补偿费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相关规定?)


1、山东省林地补偿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基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分别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或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蔬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省级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按照与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集中连片原则,根据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确定的、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水土易于流失、生态环境脆弱的山丘薄地。

第四条 凡列入国家和省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 补偿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补偿对象是承担中央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林业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补偿性支出4.5元, 用于补偿区域内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经营者(所有者)的补偿费,每年每亩4元;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每年每亩0.5元。公共管护支出0.5元,用于补偿区域内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第七条 补偿性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专职护林员和技术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劳务费补助数额。补植和抚育费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二)自然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有林场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将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补助给林农个人,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管理、保护、补植和抚育责任。

(三)乡(镇)集体所有有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有林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村集体根据林农承包面积统筹安排,并报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定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的,专职护林员的劳务费每亩不低于4元。补植和抚育费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五)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全部补助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林分质量逐年提高。

(六)其他行业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参照第(五)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共管护支出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原则,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防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重点公益林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第三章 申报和拨付

第九条 各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年度支出计划格式每3年编制一次公共管护支出规划,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第十条 每年2月底前,各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在此基础上,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报送当年中央及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表格见附表1)、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理情况(表格见附表2)、当年补偿性支出数额以及公共管护支出使用计划 (表格见附表3—1、3—2、3—3、3—4)和政府采购计划(表格见附表4—1、4—2、4—3)。

第十一条 对已确定的各管护单位需要购置的森林防扑火器材、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监测设备,由省林业局统一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对各市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理情况检查合格后,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设置专账,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要在金融部门建卡,将劳务费或补偿费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公共管护支出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公共管护支出凭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所必需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经费由各级财政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不得因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而减少对林业的资金投入。

山东省林地补偿费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补偿性支出数额和批准的公共管护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经国家批准征用和占用的重点公益林林地,由省林业局将征用、占用林地地点和面积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从下一年度起停拨补偿基金。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使用补偿基金基层管护单位和个人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管护合同期为一年(合同样本见附表5)。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安排补偿基金。

第十七条 管护合同期满,使用补偿基金的单位要将获得劳务费或补偿费的管护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经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并由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劳务费或补偿费支出每年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60%,第二次在验收合格后发放40%。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按合同履行管护义务,造成资源非正常损失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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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将组织人员对列入国家和省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增减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凡因人为因素造成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将核减补偿面积或取消补偿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使用补偿基金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帐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补偿基金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或者造成资金浪费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停拨补偿资金,甚至取消补偿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具体的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